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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交投集团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8作者: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
一、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五、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六、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
第六条 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 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
第八条 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第九条 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三、安装与拆除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
四、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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