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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交投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08作者: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安办”)负责消防安全的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集团所属各单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消防安全的自觉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集团各部门和子公司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三)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集团各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四)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上级安委会组织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五)督促子公司做好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六)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督促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定期对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三)配合消防管理机关、上级安委会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办。
(四)爱护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五)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按程序向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安办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管控措施。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各种会议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集团和子公司领导、各部门应充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做好信访安全的自觉性。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集团及子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及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的候车厅、场站及会议室、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灭火器、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用火管理规定:
(一)冬季确需使用电暖器取暖的部门,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器上。并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
(二)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经批准确需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三)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二)各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凡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定量: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作业日用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规定实际用量领用。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汽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定措施: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防盗措施。
(三)安办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六条 集团及子公司设立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企业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